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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洋新聞 時間: 2014-06-20來源: 信息時報 作者: 何小敏
  信息時報訊 (記者 何小敏) 手術記錄載明手術醫師是副主任醫師,動刀的卻另有其人。市民王先生前往海珠區某醫院就診,被告知要做足部手術,術後產生十級傷殘。王先生認為自己的知情權受侵害,醫院方面手術亦存在過錯,將院方告上法庭。近日,廣州市中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海珠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院方擔責八成,賠償14萬餘元。
  據法院查明,王先生於2010年3月因“外傷致右足跟部疼痛”前往海珠區某醫院就診,醫生對其進行詢問病史及體格檢查,未進行輔助檢查,即診斷為“右跟腱斷裂”,之後對其進行手術。王先生之前被告知,主治醫生是李某,但為其做手術的卻另有其人,且手術記錄等材料中仍註明醫師為李某。
  2012年1月,因李某未親自接診,卻在相關記錄中簽名,被廣東省衛生廳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該院另一人員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卻書寫了王先生的病歷、出院通知等,該院被處以罰款3000元。
    (原標題:主治醫師簽的名卻是別人動的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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