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正面清單管理模式相比較,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具有不少優越性。它激活了市場主體的活力,限制了政府的自由裁量權,促進了政府行政行為的公開化、透明化。同時,對市場主體的監管更為高效
      負面清單又稱為“否定清單”、“負面列表”、“否定列表”,是相對於正面清單而言的概念。它是指僅列舉法律法規禁止的事項,對於列舉以外的事項,法律法規不會進行干預,市場主體有行為的自由。負面清單符合“法無禁止即可為”的法治理念。在自貿區實行負面清單制度,已經形成了在全國範圍內可複製、推廣的管理模式。與正面清單管理模式相比較,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具有不少優越性。
      激活了市場主體的活力。在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下,只有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領域,市場主體才無法進入,凡是清單沒有列明的領域,市場主體均可以進入。因此,與正面清單管理模式相比,負面清單管理模式賦予了市場主體更充分的行為自由——凡是法無禁止的,即推定市場主體有行為的自由,在“法律的沉默空間”,政府機關也不得設置額外的審批程序,變相規避行政許可法定的原則。所以,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是一種激活主體活力、促進社會財富創造的法律機制。
      限制了政府的自由裁量權。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在基本理念上發生了變化,政府的自由裁量權受到了較大的限制。其權力僅限於保證那些被列入清單的領域切實得到規範或禁止。尤其是此種模式將“法律的沉默空間”都視為主體的自由行為空間,市場主體可以自由進入,政府無權設置障礙,也真正保障了市場主體的行為自由。試想,如果在機場安檢領域實行正面清單管理模式,只列出一小部分允許攜帶的物品,那麼其他的物品能否攜帶完全取決於安檢人員的認定,這必將造成無效率和腐敗。而如果採取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明確告知哪些物品禁止帶上飛機、哪些物品只能托運而不能隨身攜帶,就會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同時能確保乘客的基本權利。
      促進了政府行政行為的公開化、透明化。如上所述,在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下,需要行政機關審批的領域僅限於法律明確列舉的事項,對於“法律的沉默空間”,市場主體享有經濟活動的自由,政府部門如果要在這些領域設置市場準入的限制條件,則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並且需要對相關限制條件的設置進行合理的說明。這就有利於推動政府行為的公開化、透明化。
      對市場主體的監管更為高效。在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下,市場主體只要符合法定的準入條件,行政機關就應當許可和批准。批准就自然轉化為一種備案,核准制自然就變成了備案制。更為重要的是,監管形式實現了相應轉變——變成了準入之後、運營之中的監管。這種從事前監管到事後監管的轉變,必然要求政府形成一套高效而完善的備案體系和其他公示公信制度,如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約束等制度,並加強事後監管力度,積極處理備案制度中可能產生的問題,以管控市場風險、保障市場秩序。由於事後的監管模式更有利於準確掌握市場主體的實際經濟活動狀況,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因此,與事前的監管模式相比,事後的監管模式更有效率。
      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是法治理念和社會管理理念的根本轉變,遵循了市民社會管理的基本規律,也是市場經濟內在發展需要的體現。同時,從法治層面看,在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下,市場主體的行為,除非法律明確限制,否則都屬合法;而行政機關的行為,除非法律明確許可,否則都是非法。這充分彰顯了“規範公權、保障私權”的法治理念,對於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傢具有重要現實意義。(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王利明)  (原標題:推動管理與法治的根本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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